【公告】本會原公告之「鑑定業務收費標準」,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疑涉聯合行為,違反公平交易法,不再適用,即日起廢除。

桃園市政府_111-C0001_訂定「桃園市政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移交及管理作業要點」即日起生效

桃園市政府_府水防字第1110168349號

111-C0001_訂定「桃園市政府辦理出流管制設施移交及管理作業要點」即日 起生效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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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文號1111143_桃園市政府_函轉 2022.07.04 收文號1111143_桃園市政府_函轉.pdf